新华社重庆12月12日电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所涉及的林世元等人受贿、玩忽职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和费上利等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进行终审宣判。对林世元等10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或裁定。鉴于林世元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重大立功,被依法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今年3月26日至4月3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所涉上述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对綦江县委原副书记林世元,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00元及违法所得23490元。对綦江县建委原主任张基碧、原副主任孙立、綦江县原副县长贺际慎等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或并处罚金,追缴赃款或非法所得;对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林世元、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李孟泽、段浩、夏福林、阎珂、刘泽均、王远凯等10名被告人和被告单位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孙立、费上利、胡开明三人服判,不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林世元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林世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因其在二审期间,检举揭发原綦江县委书记张开科受贿线索,经查证属实,构成重大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改判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5万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111675.09元。
同时依法驳回张基碧、赵祥忠、贺际慎等9名被告人和重庆通用工业技术服务部的上诉,维持原判。